本标准3.3、3.4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合理用电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美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广东银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乐邦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爱庭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前锋电子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若虹、彭妍妍、陈石军、王巧东、凌宏浩、张晓斌、郑银光、李中林、冼茂忠、李荣明、蔡才德、朱广、刘益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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