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卫生部北京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
人民医院、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
山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大
学第一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铁英、柯会星、李燕明。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林江涛、殷凯生、周新、沈华浩、张珍祥、白春学、黄克武、胡红、李尔然、王广发、
梁宗安、肖伟、刘荣玉、孙耕耘、赵淑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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