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08年版的3.1);
———修改了需由民警查验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以及民警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的方式(见4.3,2008年版的4.3);
———修改了应查验汽车安全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行驶记录装置、应急出口/应急锤、外部标识/文字、喷涂等项目的车型范围[见5.1.2的b)、d)、g)~i),5.2.2的b),2008年版的5.1.2的b)、d)、g)~i),5.2.2的b)]。
———增加了查验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的要求[见5.1.2的m)~q),5.3]
———增加了对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的k)、5.2.2的d)、5.3.8];
———增加了对校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的l)、5.2.2的e)、5.4.1、5.4.4、5.4.5];
———增加了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和校车时的查验工作要求及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的查验工作要求(见6.2、6.11);
———增加了对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的特殊要求
(见6.10);
———修改了表A.1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增加了校车、安全装置和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08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表B.2)。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吴云强、秦东炜、张军。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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