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技术经济、环境保护政策,在污染建设场地工程勘察中做到技术先进,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山东地区地质条件及污染物分布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疑似被工业、采矿业等污染的建设场地的勘察,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勘察。
污染建设场地工程勘察应查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现状,进行场地适宜性评价,提出资料完整、数据真实、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报告。
污染建设场地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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