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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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HJ 732-2025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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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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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
甲烷、非甲烷总烃和部分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保存回收率参见附录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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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2014)的修订。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2014)首次发布于 2014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同济大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适用范围,删除废气温度须低于 150℃的限制;
——修改完善“方法原理”;
——增加“试剂和材料”章节,完善气袋质量要求,增加辅助气体要求;
——在“仪器和设备”中,增加稀释采样法采样系统,在直接采样法采样系统中增加冷凝装置的可选项;
——在“采样”中增加采样前准备,以及空白样品制备要求;
——在“样品保存和分析”中完善气袋样品保存时效和加热分析要求;
——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增加采样系统清洁保养和空白检查、气袋质量检查要求和方法、气袋保存回收率试验要求,以及稀释采样法稀释比核查要求等内容;
——增加“注意事项”章节;
——修改完善附录 A;增加附录 B。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201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8 月 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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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方法原理 1
4 试剂和材料 1
5 仪器和设备 2
6 采样 4
7 样品保存和分析 5
8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
9 注意事项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气袋保存回收率试验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特征预调查及气袋采样方式选择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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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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