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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农轻函〔2005〕12号

  来源: 国标委  更新时间:2005-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林业局、气象局、粮食局、烟草局、国家认监委、供销合作总社、各有关技术委员会:
  为了建立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解决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不协调的问题,提升农业标准技术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3]40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9月开始,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气象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涉农部门共同参加,全面展开了对农业国家、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现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本次清理涉及现行农业国家标准1268项、行业标准3281项和国家标准计划686项。农业国家标准清理结果为:继续有效1172项(其中拟修订673项、拟修改49项、拟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1项,拟转化为行业标准8项)、废止96项;农业行业标准清理结果:继续有效2887项(其中拟修订543项、拟修改135项、拟转化为国家标准165项)、废止394项;国家标准计划清理结果为:继续有效654项、废止32项。
  为保证清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现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sac.gov.cn)上进行公示。
  请各有关单位于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2005年4月30日前)提出反馈意见,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徐长兴、陈伟亮
  联系电话:010-82262657、82262610

  附件:国标委农轻函[2005]12号.pdf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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