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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行为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更新时间:2020-03-30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谈及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时有此表述。
    姜启波与高景峰表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两高”明确,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姜启波与高景峰强调,只有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适用中,对于这一入罪要件应当准确把握,以对相关案件作出审慎、恰当的处理。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可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妨害公务等其他罪名的,可以按其他罪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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