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全科政务服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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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DB32/T 2764-202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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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价格:24.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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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全科政务服务的服务条件、人员、服务事项、服务模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和监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全科政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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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2/T 2764—2015《街道全科政务服务规范》,与DB32/T 2764—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服务场所的设置,增加了窗口设置(见 4.1.1,2015 版的 4.1.1);
b) 更改了对外服务场所的设施配备(见 4.2.1,2015 版的 4.2.1);
c) 更改了内部办公场所的硬件配备(见 4.2.2.1,2015 版的 4.2.2.1);
d) 增加了前台服务岗位的职责(见 5.3.1,2015 版的 5.3.1);
e) 更改了导办员岗位的职责(见 5.3.3,2015 版的 5.3.3);
f) 更改了综合管理岗位的职责(见 5.3.4,2015 版的 5.3.4);
g) 更改了全科政务服务的事项(见第 6 章,2015 版的第 6 章);
h) 增加了承诺办理服务模式(见 7.5)
i) 更改了服务流程(见第 8 章,2015 版的第 8 章);
j) 更改了行为举止的要求(见 9.1,2015 版的 9.1);
k) 更改了服务提供的要求(见 9.3,2015 版的 9.3);
l) 更改了监督与评价的要求(见第 10 章,2015 版的第 10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栖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晓华、王永怀、樊春青、南磊、梅萍、李莹、李敏、蒋苏闽、薛莲。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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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服务条件 2
5 人员 3
6 服务事项 5
7 服务模式 5
8 服务流程 5
9 服务要求 7
10 监督与评价 8
附录 A(资料性) 《补正材料通知书》示例 9
附录 B(资料性) 即办服务流程图 10
附录 C(资料性) 《受理通知书》示例 11
附录 D(资料性) 代办服务流程图 12
附录 E(资料性) 《陪办服务申请表》示例 13
附录 F(资料性) 陪办服务流程图 14
附录 G(资料性) 上门办理服务流程图 15
附录 H(资料性) 承诺办理服务流程图 16
参考文献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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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379 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场所照明
GB/T 36112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现场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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