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发布的《ISO/IEC指南2》定义,标准化是:“对显在和潜在的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供通用或反复使用,以在相关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的效益活动。标准化活动包括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在《WTO/TBT协定》中,标准被定义为:“由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反复使用,为产品或其有关加工和加工方法所规定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一种非强制性文件”。标准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有序化的一种规范文件,在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应用性能,加强技术协作,以及消除技术贸易壁垒都有深远的意义。可以说,当今世界,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技术和经济竞争的主动权。
法定标准与事实标准
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已进入了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的今天,传统的法定标准在各个层面上受到了挑战,陆续出现了与法定标准不同的“事实标准”。所谓法定标准,就是国际组织或各国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所制定、批准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至于事实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巨头标准”和“普通事实标准”。
所谓“巨头标准”,如美国微软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Windows)和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Microprocessor)标准等,就是属于这类标准———由某个企业制定的标准。这种标准不需要征求各界意见,也不必顾及各方利益。这些巨头本身没有标准化的追求,更没有标准管理机构的标准许可战略。它们完全依靠本身的超群技术以及市场的绝对优势。事实证明:一种品牌商品,如果拥有大批用户和大批专利配件,该产品的标准就会成为一种事实标准,这种商品的市场地位是很难撼动的,它符合“赢者通吃”的博弈规则。
“普通事实标准”比较普遍,这类标准的特点是,既包含了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还具有一定量的核心专利技术。这些核心技术和技术方案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与“私有权”密切相连。因此,世界各地的同类企业,其产品要达到标准的要求,就要向此标准体系的管理人谋求技术许可。可是,这种技术许可是有代价的,被许可者应该为标准的专利而付费。专利的权利人或其管理人依托标准平台,或通过专利联营实行技术许可战略,谋取最大利润。这类“事实标准”一旦经过国家权威机构的认可,可以转化为法定标准。
事实标准许可战略中最突出的例子,莫过于由东芝、时代华纳、日立、松下、三菱和JVC等6家公司组成的6C联盟和由索尼、飞利浦和先锋3家企业组成的3C组织推行数字多功能光盘(DVD)的许可战略。6C和3C几乎囊括了所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人,它们的技术互相兼容,订有专利互让协议。所以,这两大联盟有条件对外执行知识产权“打包许可”和“专利联营”政策。全球的DVD播放机生产商和营销商不得不为此支付巨大的费用。我国是DVD播放机的生产大国,数量已达到全球产量的一半,我国企业不得不为“特色套餐”支付大量费用。
近年来,事实标准在新兴技术领域尤其在信息技术领域得到迅速的发展,其主要驱动力来自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它们的企业,因为这些国家的新兴技术占有绝对优势。发达国家之所以能顺利推行事实标准有两个原因:一是外部原因,因为传统国际标准制定的程序过于复杂、迟缓,修订期过长,跟不上时代的节拍;二是内部原因,发达国家依靠推广事实标准,把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得更加充分和完善。
ISO、IEC和ITU(国际电信联盟)作为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三家权威标准化组织。它们对专利技术保护有一套明确的规定,在《ISO/IEC工作指令(Directives)》的第二部分“制定国际标准的方法”第5条中第7款规定,在制定某一个国际标准时,ISO原则上是允许在技术方案中包含专利技术。由此看来,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专利技术的许可是持赞同态度的。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不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近年来,我国在新技术发展道路上,面临事实标准越来越大的挑战。我国企业真正体会到事实标准的威力,企业家们已经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事实标准确实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但是,我们决不能任人宰割,我们应该拿起标准化武器迎接挑战。
技术标准既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又是一座通向国际市场的桥梁。技术标准是一种游戏规则,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国际竞争,已经开始由资本竞争转向技术竞争,并逐步演变为标准之争了,而实际上,这就是未来的市场之争。在高新技术领域,一个标准可以决定一个行业的技术路线,在其背后有千百项技术专利。
为什么发达国家热心于对新技术标准的制定,并使之国际化?问题在于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实施。技术许可的基础是拥有一批已经被融入其“技术标准”之中的专利技术。其他企业的产品想要打入这个行业或领域,在市场中立足,就必须使用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而某个技术标准要成为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通常的做法有三:一是为了抢占市场,先行推出标准。一种产品,即使不够完善,一旦抢先进入市场,并被市场所接受,同类产品的后来者,必然与之兼容。这一产品所包含的标准就成为市场的“主导技术标准”了。但是,这时市场自发选择的技术标准不一定是最优秀的,这就是IEEE(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在其WLAN(无线局域网)的820.11标准尚未成熟时,就急忙推出的原因。二是市场很容易产生“锁定技术”。锁定技术就是锁定不成熟的技术标准,市场很难自发实现“技术转移”,因为转移的风险很大,某一技术一旦进行“技术转移”,如果没有人跟进,转移成本太大。三是谁想使用这些标准,必然触动已融入的技术方案,使用这些方案,则必须付钱。例如每部CDMA手机要付360元专利费。按中国3年生产2800万部手机计算,则需要支付104亿元人民币的专利使用费。由此可见,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的运用,威力确实巨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配套使用,已经成为实现技术垄断和市场限制的有效手段。企业如果在这些方面无所作为,将失去竞争力。
在近代的科技发展史上,标准争夺战从未停止过。远的不说,近的如现代在数字电视机市场上欧洲DVB制、美国的ATSC制和日本的ISDB之争,以及这些技术与HDTV之争。现在,在移动电话市场上,正在发生TDMA(时分多址)、CDMA(码分多址)和GSM(数字通)之争;在国际处理器市场上,存在Intel Pentium(奔腾)系列和AMDKX之间的竞争。在网络浏览器有Internet Explorer(探索者)和Netscape(网景)之争。技术上互不兼容,“赢者通吃”是标准之战的特征。所以,标准之战威胁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我国企业决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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