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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作者: 北京中标研标准研究所     来源:西部电力标准化情报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5-02-24       评论: 0

    我国标准化工作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必然决定了它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通行做法,也不符合服务于贸易并日益贴近市场的国际标准化发展潮流,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要充分认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就必须首先解决认识问题,必须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对标准的实质和作用进行重新认识。

    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对标准的实质和作用在认识上存在的分歧,是标准体制等诸多一系列分歧和问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既然选择了市场经济,那么消除分岐和解决问题必须从市场经济的原则出发,从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出发,从WTO/TBT 协议等国际规则的要求出发,而不是仅根据我国标准能够起到的作用来进行简单评判。强制性标准的认识问题及其与技术法规的争论问题就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典型案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认识标准的实质和作用,有助于深入分析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根源,有助于客观评价这些问题给我国经济建设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也为国家公共财政支持标准化工作的必要性提供了依据。

    1 标准实质的再认识

    1.1 技术文件与管理规则

    根据WTO/TBT 协议的定义,标准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 导则2(1996 版)给出的标准定义相比,WTO/TBT 协议给出的标准定义明确了“文件”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修饰语“非强制性”的增加划分了标准与技术法规的界限,而ISO 定义中修饰语“经协商一致”的去除则扩大了标准的内涵,增加了非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文件,这样不仅使标准定义更具有法律上的严密性,也满足了服务于贸易的需要。 简而言之,标准在实质上就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可自愿采用的、服务于生产和贸易的技术文件或管理规则。

    1.2 生产属性与贸易属性

    根据标准这样的技术文件或管理规则来组织生产,不仅可以保障产品性能,还可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这是标准的本质属性,又称生产型标准。标准同时又具有贸易属性,它能够成为供需双方签订契约合同所必需的基础性和原则性的技术文件,以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或服务要求,这就是标准的市场要素或称贸易型标准。 贸易属性使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有关各方如政府、用户、制造商和行业协会的要求与利益,使得标准具有了市场适应性、对先进技术的包容性以及与法律法规的协调性等特征,也使标准的透明度增强和用户的选择权扩大。贸易型标准的这些优势特征极大地提高了标准的效力和标准化工作的效率,是单纯的生产型标准所不具备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贸易属性是标准更为重要的本质属性。 计划经济体制不承认市场的作用,当然也就不承认标准具有市场属性。于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标准只能是生产型的,是除行政指令外政府直接管理企业以及企业组织生产的工具。由于政府约束取代了其他一切约束,标准被赋予了强制属性。只认识到标准的生产属性,并将其作为标准化管理体制的依据,就必然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矛盾。

    1.3 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异同

    WTO/TBT 协议明确提出了技术法规的概念,对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了严格的区分。按照WTO/TBT 协议的定义,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尽管技术法规的制定与标准的制定都需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服务的对象也基本相同,但在实质上却有很大的差别。首先,属性不同。在WTO/TBT 协议中,对标准直接定义为自愿性文件,对技术法规则定义为强制性文件,这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本质差别。标准不包括技术法规中的行政(管理)规定。

    其次,制定目的不同。制定标准仅仅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制定技术法规主要是为了“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目标的实现,尽管他们都可以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但要求的目的不同。

    第三,制定者不同。标准的制定者可以是国家、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批准的公认机构一般是国家认可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具有权威性,可以是政府,也可以非政府组织。技术法规的制定者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

    第四,制定批准程序完全不同。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最后投票表决通过,通过以后仍然可以不执行。技术法规的制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一旦通过即成为法律文件,应无条件执行。

    第五,侧重点不同。技术法规着重制定与实现正当目标有关的条款,没有标准仅靠技术法规一般是不能生产的,标准才是组织生产的基本依据。 产品按标准组织生产,但应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这是标准与技术法规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他们的协调与配合,大致有两种方式:

    (1)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即用标准来补充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只规定部分要求,其他要求由引用标准提供,没有了引用标准的补充,技术法规就不完整。我国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引用了国家标准GB150《钢制压力容器》和部分行业标准。

    (2)满足标准要求等同于符合技术法规,即标准包含了技术法规的全部要求。有两种情况,一是将标准中需要的条款集成为技术法规,二是为已颁布实施的技术法规制定专门的配套标准。根据欧盟的24 个新方法指令,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了几千个配套标准,遵循了这些标准,就被认为是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也就可以获得符合新方法指令的CE 标志。

    1.4 关于强制性标准是否为技术法规的争论

    强制性标准是否为技术法规的争论起源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学习、理解和贯彻WTO/TBT 协议以及落实中国所做的承诺时发生的。争论的焦点是标准是否应划分为推荐性和强制性,强制性标准是否就是技术法规,以及我国是否存在技术法规的问题。这些争论的背后隐藏了计划性体制的惯性和弊端,隐藏了部门利益等现实因素,也暴露了现行标准化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 坚持标准应具有强制性的观点在本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对标准认识的惯性使然,其客观根据是ISO/IEC 导则第2 部分(1996 年版)中的强制性标准(mandatory standard)一词。实际上,在该导则第3.2 条给出的标准定义中,并没有强制性(mandatory)的含义。强制性标准(mandatory standard)一词首次出现是在该导则第11 章“法规中的标准引用”中的第11.4 条,其含义是“借助于法律或在法规中专门引用而强制性地应用标准”。这表明,标准具有的强制作用来源于法律规定或法规引用,真正实施强制的不是标准,而是法律和法规。为此,WTO/TBT 协议将标准直接定义为自愿性,消除了ISO 定义中的不确定性,使标准的定义在法律上更加严密。 坚持强制性标准就是技术法规的观点,其理由主要是强制性标准符合WTO/TBT 协议关于技术法规定义的要求,强制性标准在制定目的和起到的作用上等同于技术法规,这就是作用等同说。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技术法规的作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可能仍将发挥这种作用,但严格地讲,强制性标准毕竟不是法规,强制性标准在内容、制定、审查、批准、实施和监督方面与技术法规不同,强制实施的主体、实施力度和效果也不可能相同。 如果强制性标准就是技术法规,制定主体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而不仅仅是标准化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原则和具体步骤等也应改变,还应清除WTO/TBT 协议规定的实现正当目标以外的内容和要求。按照WTO/TBT 的定义,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在逻辑上出现了强制性标准不是标准的悖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是民间行为的政府认可批准,而技术法规则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二者的层次划分很明显。而对于计划体制国家或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大都把二者等同起来,其本质在于计划体制国家往往用政府约束来代替民间约束和市场约束,标准属性之、争及与技术法规之争的根源就在这里。

    总之,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对标准实质的认识分歧在于是否承认标准的市场要素或贸易型标准,这也是标准体制和管理模式等一系列差别的根源所在。

    2 标准作用的再认识

    既然计划经济体制只承认生产型标准,就必然将其作为指导企业组织管理生产和质量监督的工具,标准的作用仅限于此。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的贸易属性极大地拓展了标准作用的范围,是市场经济的诸多要素如契约合同、法律法规、市场准入以及贸易仲裁的依据,其作用自然需要重新认识。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国面临着深化改革、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与提高企业竞争力、继续扩大出口与保护境内产业和经济安全等艰巨任务。其中,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地位和技术支撑作用将会更加突出,也需要重新认识。

    2.1 市场经济体制的技术支撑

    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市场规则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市场管理体系三个组成部分。市场规则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主客体行为的基本准则,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退出规则。标准服务于市场主体和客体、并为市场规则体系提供技术依据,是市场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标准规定了产品及其性能、试验方法等的基本要求,是产品合格与否的判据,是能否获得市场准入的关键。欧洲统一市场的规则由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24 个欧盟指令构成,每一个指令的后面都有几十个甚至几百个配套的欧洲协调标准作为技术支撑,欧洲协调标准成为欧洲统一市场规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市场经济主客体利益不受侵犯和维护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市场经济首先是契约经济,契约的维护需要法制来保障,市场经济同时又是法制经济,契约和法律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标准的作用在于为契约合同提供技术依据,也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因而成为契约合同与法律法规组成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原则,如果没有配套标准的有力支撑,法律法规就不具有可操作性,契约的有效性和法律法规的效能就会降低。我国的经济法、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都将标准作为技术依据,比如《商检法》规定,进口商品应满足强制性标准。如果没有欧洲标准的支撑,欧洲共同体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也毫无意义。

    市场规则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市场管理体系运行不力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如果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不能有效发挥,使得市场规则与法律法规的技术依据不充分,必然削弱了市场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和效能,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深层次原因。啤酒瓶爆炸伤人、蔬菜农药含量超标致人中毒、装修材料散发有毒气体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等问题均与标准和技术法规的不完善有关,而安全防护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滞后还是从事机械加工的乡镇企业工人不断发生伤残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此,只有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才能为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市场管理体系奠定基础,这既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也是保障我国经济长期繁荣、稳定与发展的需要。

    2.2 经济结构调整的技术手段

    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也需要标准作为技术支撑。由于标准对先进技术具有适应性,发挥标准的技术导向作用,引导资金流动方向和市场取向,将有助于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

    首先,标准是限制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装备的技术手段。通过提高标准的技术指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可以使落后产品无法进入市场,也促使落后的技术和装备因不能满足标准要求而被淘汰,或者使不放弃原有技术和装备的企业增加成本。压力容器标准第1 号修改单提高了材料性能的技术指标,Q235A 及AF、15MnVR 将不再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其次,标准也有助于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现代集成制造系统(CIMS)以及供应链管理(SCM)等的应用提高了传统产业的研究、开发、设计和管理的水平,促进了工艺技术的变革,这些工具往往本身就是标准或者提供了与标准融合的技术平台。

    第三,要实现以核心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分层次竞争和专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结构,需要以技术的高度统一为前提,而标准则是这种专业化协作的桥梁和纽带。调整我国的汽车产业结构的关键,是需要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型式认证规则,排放标准,节能标准及检测体系。

    第四,标准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调节作用。制定和实施节水、节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法规,有助于淘汰水耗高、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传统工业设备,也有助于开发和推广利用节水、节能和资源再生型工业设备,推动清洁工业生产和发展环保产业。

    2.3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途径

    科技创新的成果是专利产品,专利产品再转化为优势产品、形成优势产业。科技创新转化为优势产品的过程,就是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标准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将专利产品的各生产要素及其组织和管理优化,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和优化产品功能,因而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优势产品的途径。 如今,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呈上升趋势。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来说,经济效益则更多地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越来越密不可分,并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其目的在于将技术垄断提升为标准垄断和产业垄断,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保持优势地位,美国在计算机领域内的做法即是如此。 提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技术的水平是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有效手段,企业如果不进行技术创新,就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就没有市场,也就会被淘汰。因此,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标准体系,实现技术创新与标准化工作的结合,有助于推动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传统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决定了它必然是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鉴于产品标准在行业标准中比重最大,行业标准的水平将直接影响“十五”技术创新计划的实施。

    2.4 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作用

    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标准的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企业的标准化程度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对于每个生产环节都实现了标准化的企业,其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必然变成产品的比较优势,提升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比如,取得ISO9000 系列体系认证的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的提高,比同等条件下没有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更有竞争力。

    其二,企业标准或企业采用标准的水平,也是企业竞争力的真实反映。标准的水平低,产品就缺乏技术优势和竞争力;而对于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产品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以彩电为例,国产彩电价格低是以元件标准水平低为前提的,国产彩电的高压帽是橡胶制品,其材质要求低于国外名牌彩电,寿命只是国外名牌彩电的一半,产品的竞争能力自然较低。

    其三,参加标准化活动,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参加标准化活动,有助于增加对标准法规的理解,有助于了解先进技术发展趋势信息、市场需求信息、用户对产品和技术的反馈信息,必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践证明,越是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也就越是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知名公司和企业都不例外。

    2.5 促进国际贸易与保护境内产业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范围内市场一体化的过程,是生产要素通过在全球范围的广泛流动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过程,是市场经济全面推进和空前发展的过程。标准的市场属性决定了其在贸易中的重要性,国际标准是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和市场准入的基本依据。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凭借广阔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丰富的资源和优惠的政策,成为近二十年国际贸易的最大受惠国之一,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所有的出口产品都以满足国际标准或进口国标准为前提,而因为达不到国际标准或进口国标准的要求而无法出口或被退回甚至提出索赔的产品也为数不少。 保护境内产业是世界各国为维护其自身利益和经济安全而采取的一项基本国策,用来限制产品进口和保护境内产业的市场份额。这里不能用是否合理的价值观念来进行评判,对政府而言,是否符合其国家利益是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贸易保护由来已久,除领土、民族和宗教等原因外,重大的国际争端都与贸易保护有关。 传统的贸易保护方式包括进口配额、审批制度、许可证制度以及征收高额关税等,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发展,经过世界贸易组织和各成员国的努力,关税壁垒和行政壁垒正在逐渐被弱化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浮出水面,通过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合理要求”达到限制进口、保护境内产业的目的。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标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最受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关注。

    2.6 新世纪标准化作用的新趋势

    进入21 世纪,标准化在世界各国经济和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呈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增强 在标准和技术法规中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逐步取代关税壁垒和行政壁垒,正在成为一个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手段,将来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唯一工具。

    第二、标准对科技的转化作用增强 技术竞争上升为标准竞争促进了科技与标准的紧密结合。在高科技领域,出现了事实标准如微软操作系统现象,也出现了标准先于产品问世的新趋势。 科技开发政策和标准化政策的结合,科研人员参加标准化研究开发活动促进了科技的标准转化。美国规定,NIST 参加ANSI 的理事会,对ANSI 举办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提供财政支持。计量测试领域的专家,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科研人员参加标准化活动和参加标准制定情况均作为业绩考核的一个指标。NIST 的300 名计量测试专家参加过1200多个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三、国际标准的地位和作用增强 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都把国际标准化战略作为其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力图将本国的利益和要求通过国际标准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化合作的增强,标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论坛标准和合作体标准(如欧洲标准)等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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