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TBT技术文件的信息特性
从WTO/TBT协议的形成和发展趋势看,技术壁垒除了有质量、安全和环境壁垒外,同时也具有信息壁垒的特性:
1.TBT协议技术文件的强制性质。WTO/TBT中规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符合的性质。与标准相符合是自愿性要求,而与技术法规相符合是强制性要求,必须执行。
TBT鼓励贸易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对于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制定相应技术法规。凡涉及“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安全和健康,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基本要求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被工业发达国家引入技术法规。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已经将一些标准融入协调指令,形成技术法规或作为法律的主体。它们一旦与技术法规相配套,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掌握这些强制性技术文件的信息。
2.国际标准的采用和合格评定。WTO/TBT鼓励贸易各方在贸易活动和市场准入制度中采用国际标准,主张用国际标准规落各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产品普遍要求进行第三方测试、认证或监督,对产品的包装、标签或标志认证都有专项规定。
欧盟18国对进入欧洲市场电工电子和机械等产品,要求执行合格评定程序,申领并贴附CE认证标记。在美国,未取得UL安全认证的电器产品基本上不准进入市场。
3.知识产权、专利、先进标准与技术壁垒。国际间一些经济活动并不完全受WTO/TBT规则制约,发达国家在对外经济合作时,往往直接向对方收取知识产权转让费或专利使用费,或者在项目签约、专利购买中注明要按某个国际标准进行试验和验收。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在全球性经济产业的比重日渐增长,这就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或相关技术较为落后的国家形成技术和信息壁垒。
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在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充分表现出其技术优势,投入人力和资金,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注册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信息产品和技术专利,掌握经济活动的主劝权。
4.WTO/TBT的信息通报制度。根据WTO/TBT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成员拟采取的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凡与相应国际标准或指南不一致或不存在的、或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的,必须进行通报。为此各成员都建立了WTO/TBT咨询点。这是WTO成员之间的信息平台。
二、我国标准信息体系现状
1.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等技术文件无法与WTO/TBT完全接轨。
在我国,技术法规发布、通报体系不健全、不规范,符合WTO/TBT定义的技术法规总量少、覆盖面小。我国现已颁布实施国家标准中,涉及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强制标准有近3000项。虽然WTO组织已承认我国的强制国家标准为WTO/TBT适用的技术文件,但是这些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和行业性技术法规可否作为WTO/TBT适用法规,还有待清理和甄别。我国的合格评定程序还不完善,认证认可必备的相关技术文件和产品包装、标志认可等信息的识别与确认,与WTO/TBT规定仍然存在较大差别。
2.国内标准化仍处于较低水平。虽然我国国家标准中已有43.7%采用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但企业标准化总体水平还不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专利在国际市场占的比重很小,国内企业很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3.我国标准信息体系与WTO/TBT要求不适应。
a)标准信息网络具有局限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信息机构相互之间缺少协调、交流,信息渠道不畅通,地法形成与WTO/TBT协议配套的技术信息网络体系。
b)未能实现资源共享,一些地方专业标准信息研究和咨询机构无法获取国内外WTO/TBT协议中定义的技术文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及高新技术的技术法规信息没有做到资源共享。
4.我国已成立了国家WTO/TBT咨询点,各地市标准信息机构经国家WTO/TBT咨询点批准,也成立了地方WTO/TBT通报咨询分支机构。由于目前普遍缺少WTO/TBT相关知识的专家,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技术文件的收集、加工、通报和咨询服务开展不均衡,尚不能完全发挥WTO/TBT咨询服务机构的优势。
三、标准信息体系建设的要务
加入WTO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部署了加快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我国的标准信息机构应当认真研究WTO/TBT协议及其技术文件,根据我国国情调整标准信息机构格局和工作重心,规划我们的标准信息体系建设。
首先,应当树立大信息思想,真正把标准信息当作一项产业来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信息产业将是21世纪不可忽视的新兴产业。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所以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做大做好我们标准信息体系建设的文章。
其次,应培养一批掌握信息技术理论、熟知世贸组织原则和WTO/TBT知识、具有创新精神的专家队伍和标准信息从业人员。深入探讨WTO原则,向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同时加强与政府各部门和国外WTO/TBT咨询点的信息交换,形成信息返馈快速通道。我们既要迅速、系统地收集、加工国内外各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相关信息,又要针对国内企业需求提供这类信息咨询服务,满足企业对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第三,及时调整我们的标准信息结构和工作重心。应投入较大的人力、财力,加强与WTO/TBT相关的各类技术法规文献的收集、加工;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信息交换,做到资源共享;根据政府机构和企业的需求,提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信息的采集和信息咨询服务。
1.收集国内外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相关文献,掌握这些文献的动态信息,并将它们有针对性地向政府和企业通报,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当好参谋。
2.指导“入世”后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让企业了解“入世”后市场准入所必备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文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要想站稳国内市场,并抢占国际市场,就要拥有尽可能详尽的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技术信息。
3.发挥标准信息机构咨询服务优势,对企业在质量体系认证、市场准入等符合性信息、认证认可过程中相关技术法规、标准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帮助企业申领认证标志,向企业提供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4.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标准信息机构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对各类信息的需求,配合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对于拥有科技专利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条件成熟,就应帮助他们形成规范性技术文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申报备案国际专利和国际标准。
第四,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标准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总要求,坚持常规文献、信息的服务,提高标准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推行标准信息网络化,建立面向企业的WTO/TBT技术文件和标准信息网络咨询服务体系。还应当发挥我们标准信息机构人才、信息和科研的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入世”后我国标准信息体系理论研究。
第五,建立贸易技术和信息壁垒的预警机制。我们的WTO/TBT咨询点和标准信息系统作为对外信息交流的窗口,具有与企业联系密切和直接获取国际和发达国家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WTO/TBT咨询点相关信息的优势。我们应当重点对有可能影响国内企业的诸如“绿色壁垒”、“反倾销调查”等经济、技术信息迅速反应,进行采集、分析,并通过标准信息网络与各级政府、工商贸企业和经济研究机构链接,对可能产生的技术和法律纠纷,做出预测,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应当深入思考的几个问题
我国各级标准化信息机构应该在做好质量监督检验信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以创新精神,对现代标准信息体系建设做深层次思考:
──把为企业、为市场服务作为标准信息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现代企业的标准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在内的技术、人才、专利以及市场准入等信息咨询服务,把企业纳入标准信息服务网络;
──参与国家标准体系战略调整,对我国各级各类标准资源,尤其是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法规进行优势整合,推进本国标准及先进企业标准国际化,使我国的标准更容易被国际市场接受;
──要有意识地淡化政府形象,强化标准信息机构的服务意识,将我们的信息机构建设成符合WTO/TBT规则、由政府部门认定和核准的独立标准信息机构。在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给出书面证明的基础上,由标准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对满足这些规定,尤其是符合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程度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颁发具有认证效力的证书;
──坚持信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标准及其标准信息产品带动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面向社会提供更全面的WTO/TBT资讯和信息服务,为企业培养熟悉和能灵活运用WTO/TBT规则的人才,提供技术、信息和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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