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是一个包括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过程,并通过这一过程,达到有序地组织和管理生产、控制产品质量、促进贸易和交流、保障健康和安全、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目的。
标准的实施是整个标准化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是标准化活动的目的所在。在标准制定结束后,实施标准成为标准化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标准能否取得成效、实现其预定目的的关键。根据桑德斯的标准化原理,“仅限于制定标准的标准化工作是毫无意义的,标准只有在社会上得到广泛接受,并予以实施,才能取得效果”。从这一点来看,出版了标准,如果不实施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说,标准的作用无论如何巨大,不是也不可能是孤立发生的,只有当它与其他实践活动相结合时,它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
如何考证标准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对此有不同的解释。ISO/INFCO(信息技术和服务委员会)于2000年成立了一个ISO标准市场适用性特别工作组.主要是针对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市场的需求,是否能够得以广泛实施而成立的。该小组的研究表明,有三个基本准则可以用来评价标准是否得到实施。一是标准是否被技术法规引用,用于支持法律,促进竞争;二是标准推动合格评定程序;三是标准帮助研究和开发,降低设计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种类。除此之外,标准的实施效果还体现在很多方面:诸如最大限度地扩大劳动成果的重复利用,减少劳动耗费;有助于劳动者熟练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创新效率等等。本文将从标准被技术法规引用方面,来讨论标准应用程度的高低,并以此表达标准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需求程度的高低。
1 标准在法律法规(技术法规)中的实施
WTO/TBT从贸易角度对标准给出的定义是:“由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用于某种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WTO/TBT协定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过程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条款,并强制执行的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WTO/TBT协定关于“标准”的定义强调了标准在实施中的自愿性,而关于“技术法规”的定义进一步强调了技术法规实施的强制性,换句话说,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与其符合的性质。与标准相符是自愿性的,与技术法规相符合是强制性的,因此,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是不同的。按照WTO/TBT的规定,凡是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等正当目标时,可制定技术法规。
通常情况下,技术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旨在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标准通常情况下是由市场和技术相关方组织起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标准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而且标准凝聚了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反映了最新的技术水平,对于解决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标准所具备的这些性质,也是法规制定者所追求的效果,这使得标准被法规引用成为可能。
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通常有三种模式:(1)注明日期引用。以这种方式引用的标准通常列出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日期,并给出标准名称。(2)不注明日期的引用。对这种方式引用的标准通常仅列出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并给出标准名称。(3)普遍性引用,在法规中指定特定机构或具体领域内所有标准(不逐个列举)作为引用标准的一种引用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制定的技术法规中直接写入或引用标准内容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成为制定技术法规时惯用的一种模式。然而标准是否能被技术法规所采用也反映了标准的市场适应性问题。从理论上讲,标准的制定应反映最新技术水平,并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但如果不能达到最新的技术水平,并且不能消减危险,技术法规中一旦引用标准就会给国家的经济安全、人身健康、动植物的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技术法规制定者对引用标准也是非常慎重的,是经过一定的审定程序后方可引用。由此可见,标准是否能得到法律的引用是由标准的先进性、合理性及其对最新技术现状的反映所决定的。技术法规是否引用已有的标准反映了标准的综合水平,标准通过被技术法规的引用实现了其在法律中的具体实施。
2 标准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实施情况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常常引用标准,普遍性引用标准的法律有《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建筑法》等。
标准在我国法律中的实施突出表现在卫生行业、建筑行业、环保行业等。早在1983年卫生部就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后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八部卫生法律。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28个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发布了400多个部门规章。
这些卫生法律规范都离不开卫生标准和卫生技术规范的建设。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在其效力范围内。规定了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各项法律要求及违反这些要求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仅是原则性的要求,要公正、公平地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有相应的规章、技术规范与卫生标准作为鉴别、判断是否合法的客观依据。所以,在以上卫生法律法规中都对卫生标准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在《食品卫生法》的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十一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中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环保方面,《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如何判定产品缺陷属于“不合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指出:“产品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这就是说,如果有卜述标准,而产品又不符合该标准.则必然认定其为“不合理的危险”。在关于“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规定中指出,判定产品的是或非必须以标准为依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技术标准在建立和维护我国市场秩序中,一方面配合法律对市场进行调节,另一方面配合法治和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建立公平竞争、依法(合理)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我国。法律只规定总的原则,而标准中规定技术指标,从而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并且通过法律的实施也推动了标准的实施。由此,标准与法律之间建立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3 欧洲标准成为实施技术法规的主要方法
欧盟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的现象很普遍,但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的方法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政治愿望。然而欧盟“用协调标准支持技术法规”的做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创造。
欧盟理事会在其1985年发布的《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中明确规定了用标准支持技术法规(新方法指令)的基本原则,即技术法规中只提出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要保证这些基本安全要求得以实施的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负责制定,这就使标准成为实施技术法规的一种新的方法。
现以实施关于“燃气器具的90/396/EEC”指令的标准《EN30-1-l1998家用燃气灶具第1-1部分:安全性 总则》为例说明欧洲标准是如何为实施燃气器具指令的基本要求而制定的。
EN30-1-11998标准的前言指出:“本标准是按照欧盟委员会下达给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委托书编制的,本标准支持欧盟燃气器具指令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标准的前言部分还指出了指令与标准的关系:“请看资料性附录EA,它是本标准的组成部分”。
附件EA(资料性附录)
“本欧洲标准的条款涉及欧盟燃气器具指令的基本要求或其他条款。 本欧洲标准是按照欧盟委员会下达给CEN的委托书编制的,它支持90/396/EEC指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的下列章、条支持90/396/EEC指令的要求。符合本标准的条款即表明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基本要求。 ……”
由上文可以看出,欧盟关于“家用燃气灶具”的标准是实施燃气器具指令,满足其基本要求的一种“便捷方式”,使制造商通过实施易于理解的对应标准达到实施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显然有利于制造商组织生产。这种方法改变了过去先有标准、后在制定的技术法规中引用相关标准的方法。这种方法使标准更有利于推动技术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又使标准得到更广泛的实施。虽然这种用以支持技术法规的标准是自愿性的,但“符合这种标准就被推定为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有关要求”的法律规定,使得这种标准具有与其他自愿性标准完全不同的特殊地位。标准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其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实施。因此,这种通过实施标准来实施技术法规的方法是一种非常先进的方法。
4 美国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的方法
在立法中利用标准的成果可将标准的内容直接纳入技术法规中,包括将标准的内容写入法规中,或将标准列入法规中,使之成为法规中的一部分。例如,美国在其发布技术法规的《联邦法规法典》中,就将相关的众多标准收入其中。
美国在是否收入有关标准或引用某一标准时是需要相关行政机构对要引用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如美国国会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后,负责该法案实施的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国会的要求制定实施该法案的技术法规及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但按照国会的要求,在相关的自愿性标准能达到消除危险的情况下,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以引用这些自愿性标准,但要对相关的自愿性标准进行评定,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法律代表、经济学家,工程、流行病及卫生科学团体代表,及其他相关团体代表共同参与评定,评定产品若符合有关自愿性标准后是否能够实现消除或降低伤害或危险的目的。如果能够达到目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将其采纳为强制性标准。如果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评定中发现现有的自愿性标准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法案的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要求自愿性标准组织修订该标准,并参与自愿性标准的整个修订过程。
由此可见,标准是否被法律所引用是与标准对立法目标的适用性密切相关的,标准能否被法律所引用是检验标准市场适用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标准被技术法规所引用,则说明标准适合法律的需求,从而使得技术法规与标准形成了良好的配套机制,不仅使技术法规快捷有效地吸收了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还保障了技术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标准是技术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同时,技术法规的实施推动了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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