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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食品包装急需“标准化”与“规范化”


    来源:中国包装网     更新时间:2004-08-16       评论: 0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WTO,标准化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我国也一向重视标准化的问题。

    早在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于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于同一天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04.06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此后各行政主管部门也积极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显然,为了“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制定相应的标准已成为必然,但查阅各方面最新资料表明,从方便消费者角度考虑的食品包装方面的标准却很少,到目前为止,基本上还是采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l3432—93《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和1994年颁布的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消费意识、消费结构、消费需求均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显然原来的标准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急需制定一部关于食品包装标准化方面的法规。作为食品方面的研究人员同时又是切切实实的消费者,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包装进行标准化:

    一、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形式及标注位置

    为了适应快节奏的生活模式,食品研究人员花很大的力气用来研制快餐食品、方便食品,但他们却忽视了一点:那就是由于生产日期标注形式及标注位置的混乱所带来的不便远远超过了挑战技术极限生产方便食品所带来的方便。

    这些不便主要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关于日期标志方面的规定非常笼统,在5.5条“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中只作了如下要求:“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保存期……个月”。

    显然在该标准中对保质期和保存期的标注方式规定不够严格,对标注位置也未作统一的规定,所以使得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要花很长的时间寻找并推算。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提到制定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故建议作以下规定:

    1. 将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合并为最佳食用期

    不妨可以采用以下形式:最佳食用期为XX年XX月XX日(生产日期)--XX年XX月XX日(最终可食用日期),这样既标出了生产日期也隐含了保质期,同时顾客很容易看出选购该商品时的日期是接近于生产日期还是接近于变质极限,它在顾客手中还可以滞留多长时间,从而让顾客在很短的时间内决定要不要采购以及采购多少,而完全没有必要单独指出保质期,因为对顾客来说最关心的是在什么时间段内食用是最安全和最有营养的。轻工业联合会2002年对食品的保质期又作出了新规定,并指出“各类食品的保质期一般都在盛装罐、盛装袋的标识上注明,未注明的生产日期可以按上述规定的保质时限推算。未注明保质期又无出厂日期的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不要购买”。但这些只可以作为消费者的一般常识或作为商家标注日期信息的依据,而不应让消费者在选购时自己去推算。

    2. 对最佳食用期的标注位置作出统一规定

    建议对食用期的标注位置作出统一的规定,使消费者以最快的速度找到日期标注信息。尽管包装材料和形式日新月异,但毕竟大多数的包装还是采用传统的包装材料并有规则形状的,如塑料袋、纸盒、玻璃瓶、金属罐等,有长方形、圆形、棒形、圆柱形等,如对于袋装的不妨统一规定标在正面右上角,对于瓶装的不妨放在瓶盖上,对于盒装的可以标在正上方、对于有吸管的可以放在吸管附近……

    卫生部1996年7月18日颁布并实施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将食品外包装分成主要展示版面和信息版面,并将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配料表、有效成分、保健作用、保健作用声明短语、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特殊标识内容的标注位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可以在普通食品包装中借鉴执行,但是在该规定中也没有对不同包装形式的主要展示版面和信息版面的具体位置作出规定。

    3. 对日期的标注手段作出统一规定

    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八条基本要求中规定“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建议对具体的标注手段作出规定,允许采用哪些标注方式,禁止采用哪些标注方式(如不要采用易脱落的喷码方式)并且针对不同的包装材料作出规定。

    4. 对于小包装食品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八条基本要求中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轻工业联合会2002年对食品的保质期又作出了新规定,其中糖果: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梅雨季节生产的为1个月)。巧克力、夹心巧克力为3个月,纯巧克力为6个月;但是糖果、巧克力在市场上多以散包装出售,作为消费者何以知道它的生产日期和最佳食用期。所以对于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的食品应作出相应的规定。

    5. 对于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成为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在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许多二次污染的隐患,如销售过程缺乏应有防护措施、售出的散装食品缺乏可溯源性等。

    为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卫生部于2003年7月制定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并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中对散装食品的运输、包装、采购、销售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从各方面执行情况来看,散装食品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如一些经营者私自篡改生产日期,消费者经常可以买到标注有第二天生产日期的食品,或者买到生产日期为当天却明显变质的食品,所以急需对其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二、 配料表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在配料表中按加入量递减的顺序列出所有配料”,建议对于食品添加剂还应列出国家允许使用量及本产品中使用量的对照表,并说明长期连续食用可能造成的危害,尤其是婴幼儿食品更应该明确标注。建议: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三、超过保质期(最佳食用期)和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的食品

    食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在贮存一定时间后有可能发生质变而不能食用,为此食品监管部门和生产厂家制定了相应的产品召回制度,但为了考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建议在食品标签上最好能够说明该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引起消费者的足够重视,尤其是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再加上多年养成的勤俭节约的习惯,很可能食用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而造成一定的后果。

    四、特殊食品的标注说明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5.8条中对特殊标注内容作了规定“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卫生部也在1996年4月5日颁布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并要求即日起实施。该管理力、法中指出: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

    随着食品加工工艺的不断改进和食品新资源的不断发现,又出现了不少新型食品,这些食品新资源和新工艺的出现是喜是忧,还需要进一步去认识。对这一类食品应作出明确的标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自己去选择,而不应隐瞒实情。如转基因食品,一些含有过敏源的食品都应作出明确的标识。

    五、活菌型制品的标识

    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人们已普遍认同乳酸菌对肠胃的调节功能,因而近年来活菌型饮料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商家也将自己的产品堂而皇之地标上“乳酸菌”“双歧因子”等字样,使得活菌型饮料市场良莠不齐,非常混乱,有的根本就检测不出乳酸菌。建议在活菌型饮料或食品包装上加注特有的活菌生长曲线,可以在包装上画出乳酸菌在常温和冷藏条件下活菌生长的不同曲线,从而让消费者知道该活菌型食品在特定贮藏条件下在特定时间段的活菌含量以及最佳的食用时间(不一定活菌含量最多食用最好,也可能因为后期活菌过度生长而产生后酸引起口感变劣)。

    六、不可食用的附属包装物

    在一些膨化食品、干制食品等容易吸湿的包装袋中经常需要放置干燥剂,而干燥剂多为生石灰等强碱性物质,一旦误食后果不堪设想。对于必需使用干燥剂的可以将其粘附在外包装内壁而不应与食物混装。

  另外为了吸引儿童这一特殊的消费群体经常在儿童食品中放一些玩具、卡片、小图书等,这些行为一方面容易污染食物,另一方面容易造成误食,所以应该采取措施加以规范。卫生部也曾于2000年8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食品包装中混装直接接触食品的非食用物品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0)20号],明令禁止这种违法行为。但因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市场上的这种儿童食品仍屡见不鲜。建议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并改变包装方式,如为刺激消费而附带的玩具等可以将其附在外包装上,如喜之郎乳酸钙果冻就是用书包外凸的部分装玩具。果冻是否适合小孩食用暂且不论,但这种分体包装形式值得我们食品制造商借鉴。

    希望通过修改食品包装的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包装更加规范,在迎合国际标准并与之接轨的同时也不忘制定修改自己的标准,给国际市场作出典范,给人民群众带来真正的方便和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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