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现批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排放源管控》(HJ 8.4-2023)
二、《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HJ 8.6-2023)
以上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HJ/T 8.4-1994)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3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