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最高,从每公顷30万元到195万元不等
从今年3月1日起,各地沿海海域使用金标准将大幅提高。在同等别海域各用海类型中,填海造地用海的征收标准居首位,最低征收额为每公顷30万元,最高征收额将高达195万元。这是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
《通知》规定,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用海类型等因素,将沿海223个县(市、区)海域划分为6个等别,并根据用海方式,将海域划分为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围海用海、开放式用海、其他用海等5大类19个用海类型。根据不同海域等别、不同用海类型分别确定了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据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的海域使用金管理主要依据1993年的“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但每年每亩不得低于100元”的规定,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都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和征收标准。但是,沿海各地管理规定不统一,征收标准各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国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由于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较快,原有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已难以完全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另据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从2004年起,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特别是严控新增建设用地之后,我国兴起了新一轮的填海造地热潮。由于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普遍偏低等原因,沿海各地逐渐把目光转向了填海造地,呈现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不仅乱占滥用了有限的岸线和海域资源,而且对毗邻海域资源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由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普遍偏低,既不利于国有海域资源的保值增值,也不利于国家采用经济手段调控沿海地区不断增多的填海造地活动。
“应该说,提高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通知》还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作了规定,并制定了统一的《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体系,以准确掌握全国海域使用权出让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通知》还要求各地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海域使用金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
另外,从2007年起,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相关业务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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