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2004年全国铁矿石进口数量80%的120余家企业,以98%的同意率通过了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该标准和申报程序是为配合我国自3月1日起对铁矿砂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而制定的。据悉,符合资质的企业名单将于3月31日上报国家商务部,4月10日前对社会公布。
2月28日,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协会)联合在京召开了“落实铁矿石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措施紧急会议”,会议针对我国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讨论。经与会的企业按特殊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按2004年进口数量权重进行表决),98%的到会企业同意并通过了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该标准和申报程序要求,铁矿石进口企业要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以及相关产业的政策要求;钢铁企业上一年粗钢产量在100万吨(含)以上(生产特殊钢产品企业可适当放宽);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上一年铁矿石进口数量在30万吨(含)以上;并且环保、铁矿石进口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商会、协会和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该措施的制定及时时,对有效遏制我国铁矿石盲目进口、恶性竞争、建立公平有序的进口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目前企业未执行完毕合同的,须于3月15日前向发放铁矿石自动进口许可证机关备案,5月1日前执行完毕。商会、协会建议商务部对该资质及申报程序予以转发。4月10日起,对不符合资质的企业,不予发放铁矿石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我国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铁矿石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以及2003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的要求;
(3)钢铁企业上一年粗钢产量在100万吨(含)以上(生产特殊钢产品企业可适当放宽);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上一年铁矿石进口数量在30万吨(含)以上,或2005年1-2月进口数量在1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质量认证;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有关排放标准,经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评估达标并出具当年度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7)企业进口的铁矿石不得流向国家产业政策不扶持发展的企业,或宏观调控政策不鼓励发展的企业;进口铁矿石不得流向不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不向设备落后的钢铁企业提供铁矿石;
(8)进口铁矿石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
(9)企业的控股母公司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所在地政府改革进度的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10)企业的控股母公司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程序
各地铁矿石进口企业于2005年3月25日前向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申请。商会、协会根据上述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对申请铁矿石进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钢铁生产企业向协会申报,钢铁生产以外企业向商会申报。
由商会、协会对经审核合格的铁矿石进口企业提出汇总意见,并于2005年3月31日上报商务部。
由商会、协会对资质合格的铁矿石进口企业资格予以公示,并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支持。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铁矿石进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向商会、协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和《达标排放合格证明》或《立项环境评估报告》和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环境监测评估报告(流通企业不需要);
(3)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
(4)进口企业须提供铁矿石国内销售流向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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